通 知
根据沪财行【2014】7号、9号、21号、35号文件的规定,从2015年1月1日起,我校对参加短期培训、因公出国、出差等任务的教职工必须事先填制《因公出差/短期培训申请审批意见表》,经批准后才能执行,如无审批意见表财务科不予报销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科
2014.12.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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